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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政治獻金規定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113年1月13日舉行投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112年4月1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則自112年5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11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