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網站上刊載之資料及素材,著作人為本所者,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發布, 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所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
(一)本授權範圍僅及於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不及於其他智慧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商標、及本所標誌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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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份圖片素材,本所非著作人,故不在本授權範圍之內,若有使用上疑慮,請與本所承辦人聯繫。
三、應注意尊重第三人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
四、使用本宣告提供之資料與素材,不得惡意變更其相關資訊,若利用後所展 示之資訊與原資料與素材不符,且得被依法歸責,使用者須自負民事、刑事上之法律責任。
五、本網站之宣告,並不授與使用者代表本機關建議、認可或贊同其加值衍生物之地位。
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
一、本所尊重他人著作權,並依「著作權聲明」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二、如果您(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認為本所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本所將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請通知本所 請您填寫「著作權侵害通知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掃瞄成電子檔)至本所,恕不接受電子簽章。
(二)先行移除 如「著作權侵害通知書」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依您所提供的資料,本所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本所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
(三)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本所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轉知使用者,請他(她)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
(四)使用者異議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將填寫「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送本所,如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本所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轉送給您,您必須在接獲本所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含報案三聯單),否則本所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著作權法第90條之9)。
本所重視個人資料保護,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除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外,本所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本局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