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設置機關應每半年公告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區位。
本所四樓拍攝洽公區監視器共27隻,每個櫃檯上方皆有1隻(共22隻),往內部辦公區出入口共3隻,大廳處共2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