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記申請期限:
自新生兒出生日起60日內須辦理出生登記。
二、辦理地點: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例如新生兒欲設籍在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也可以辦理。)
三、辦理出生登記時一站式受理項目:
辦理出生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櫃檯除了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以外,還可以一併受理多項相關申請項目,本所將各個項目彙整如下,您可以事先下載填寫各項書表。
受理項目 | 法定申請人 | 辦理須知、書表下載 | 審核機關 |
---|---|---|---|
出生登記 | 一、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二、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時) 四、受委託人(需有委託書) | 戶政事務所 |
受理項目 | 法定申請人 | 辦理須知、書表下載 | 審核機關 |
---|---|---|---|
生育獎勵金 | 一、新生兒母親 二、委託他人申請,請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欄位。 | 辦理須知 (開啟助您好孕網頁) | 戶政事務所 |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之申請表代收 | 一、新生兒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二、委託他人申請,請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書欄位。 |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請須知、育兒津貼申請表下載(開啟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頁) | 區公所 |
跨機關通報勞保局代收「生育給付」申請 | 一、被保險人(新生兒母親) 二、委託他人申請須填寫「生育給付委託書」 | 申請須知、書表下載 (開啟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頁) | 勞工保險局 |
跨機關通報國防部代收「國軍生育給付」申請 | 一、國軍本人 二、委託他人申請須填寫「委託書」 | 主動表明國軍或眷屬身分後申請,於櫃檯現場列印之跨機關服務申請書簽名。申請須知 | 國軍服務機關 |
受理項目 | 法定申請人 | 辦理須知、書表下載 | 審核機關 |
---|---|---|---|
跨機關通報健保署代收「新生兒健保卡」申請 | 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 內容說明(開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頁)(本服務免下載書表)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若新生兒為第3胎兒童,申請「臺北市市民第3胎以上兒童證明」 | 兒童之父、母、祖父母、戶長或監護人 | 戶政事務所 | |
代發「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識別證」 | 已領取孕婦(預產期前)及兒童(年滿6歲前)健康手冊之民眾 | 攜帶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並請主動索取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