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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常見問答

如何辦理戶籍遷出入?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 類別:戶籍登記 ,簿證核發 ,門牌檢索換發,不動產資訊,地政服務,遷徙登記及同址分(合)戶登記

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如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將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
 一、申請人
 1.本人或戶長。
 2.未成年人遷徙,父母或遷出、遷入地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3.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4.受委託人。
 二、應備文件
 1.遷出地與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2.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請繳交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規格詳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4.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5.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如下之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 一期之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用戶名為遷徙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6.換證規費每張50元,遷徙登記須同時初(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備註:

  • 戶口名簿內容需與戶籍資料一致,遷徙時申請人戶籍已搬離原戶籍地,遷入新址居住,故兩地戶口名簿均需具備,方能更新戶口名簿之資料。若其中一地戶口名簿遺失,可由戶長親自或委託他人申請補發。

另若僅未具有遷出地戶口名簿者,其他文件皆具備,可先行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戶政事務所再通知遷出地戶長辦理補換領戶口名簿,並收取戶口名簿規費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