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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常見問答

承租人或前屋主搬離居住地,戶籍仍未遷出,現房屋所有權人應如何強制將其戶籍辦理遷出手續?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 類別:戶籍登記 ,簿證核發 ,門牌檢索換發,遷徙登記及同址分(合)戶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至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一)知道承租人或前屋主現住哪裡,請戶政所催告遷至現住地。
(二)不知道承租人或前屋主現住哪裡,戶所得逕為遷至戶政所。
(三)遷出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為遷出事實發生後3個月又30日,以申請日期為準,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所才能逕為遷徙登記。
二、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可委託他人辦理,須附委託書)
三、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房屋所有權狀(持分全部)
(二)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