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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常見問答

如何準備離婚協議書?與離婚判決書、調解離婚書有何不同?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 類別:戶籍登記 ,簿證核發 ,門牌檢索換發,身分登記

一、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故離婚協議書應有2名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需年滿18歲並有完全行為能力),離婚協議書可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下載。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內容,因事涉私權,係由雙方當事人合意約定。

二、至於與離婚判決書、調解離婚書有何不同,按離婚登記可分為兩願協議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及法院調(和)解離婚;兩願協議離婚係由雙方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離婚協議書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始生效力;判決離婚及調(和)解離婚可由當事人一方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歷次法院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調和解筆錄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判決離婚及調(和)解離婚自裁判確定時起或調(和)解成立時,即生離婚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