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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常見問答

如果要製作家族族譜,如何查詢日據時期或光復後相關親屬戶籍登記資料?應備文件及申請方式為何?作業時間以及是否需要費用?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 類別:簿證核發 ,戶籍資料及身分證

一、因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光復後戶籍資料等人工手寫資料已電腦化可全國連線申請,申請人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前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戶政人員會依據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戶籍資料追查親屬資料,所以申請人如有提供父母親或是祖父母的戶口名簿給戶政人員可加快追查親屬資料時間。

二、申請人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為1.本人、2.利害關係人、3.受委託人
(二)應備證件
1.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 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正本。
3. 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4. 委託書、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5.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注意事項
1.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2.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3.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為隨到隨辦案件,戶所作業時間需視民眾申請親屬資料的親等範圍及數量而定,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光復後戶籍資料及戶籍謄本所需規費係以張計算,每張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