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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常見問答

應如何辦理印鑑證明?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 類別:戶籍登記 ,簿證核發 ,門牌檢索換發,印鑑證明核發

【申請方式】

1. 戶籍設於臺北市,如果您需要辦理印鑑證明,申請方式如下:

(1)申請人:當事人本人、受委任人、法定代理人。

(2)當事人戶籍未遷出國外者,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當事人短期出國戶籍尚未遷出國外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由受委任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3)當事人戶籍遷出國外者,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2. 戶籍設於其他外縣市,如果您需要辦理印鑑證明 ,請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國外者為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者,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不可跨縣市申請)。 


【應備證件】

1、申請印鑑證明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須符合下方【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並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登記之印鑑、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注意事項】

1、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使用目的  ( 如未曾登記過印鑑或原登記印鑑已失效,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登記;如原印鑑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變更。如有其他印鑑證明相關問題請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2、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3、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7、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8、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9、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

10、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11、其他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