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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常見問答

辦理遷戶口有無規定在幾個月內不得再次辦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 類別:戶籍登記 ,簿證核發 ,門牌檢索換發,遷徙登記及同址分(合)戶登記

因戶籍以居住事實為準,故無規定不得再次辦理之期限,另戶籍法規定如遷入某地3個月以上,即應辦理遷入登記。 貼心小語: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