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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常見問答

如何辦理取消收養小孩?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 類別:身分登記,戶籍登記 ,戶籍登記 ,簿證核發 ,門牌檢索換發


一、申請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二、應備要件:
 (一)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法院認可終止收養裁定書暨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以上皆為正本)。
 (二)養子女為未成年人須附法院認可終止收養裁定書暨裁定確定證明書。
 (三)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80條第4項)。
 (四)在國外作成終止收養書約正本暨中文譯本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驗證(須為正本)。
 (五)在大陸地區作成之終止收養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須為正本)。
 (六)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
 (七)戶口名簿。
三、終止收養除有正當事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外,不適用以書面委託他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