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禁用新興菸品實施要點」,並自110年1月18日起生效。 該要點之重要規定略以如下: (一)新興菸品:指類菸品(如電子煙、加熱式菸品)與其他菸品。 (二)使用新興菸品: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新興菸品,或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新興菸品之行為。 (三)禁用範圍係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6條所定位於本府各機關、學校範圍內之禁止吸菸場所及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 詳細規定可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