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傳統姓名
宣導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 1.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姓名,除原有之「中文漢人姓名」、「中文傳統姓名」、「中文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或「中文傳統姓名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擇一登記外,於113年5月29日姓名條例修正公布後,已增訂臺灣原住民族之傳統姓名得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 2.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慣俗,大致分為親子連名制、親子聯名氏族名制、家屋名制、氏族名制及親隨子名制等五種類型。 3.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確認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及其傳統姓名改名之文化慣俗,並由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頒訂「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自即日(114年4月9日)生效,臺灣原住民族應依「本指引」取用傳統姓名。 4.於首次申請取用傳統名字(含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之傳統名字)及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之傳統名字者,得免費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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