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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戶籍謄本

中文戶籍謄本申辦須知


申請人

1. 本人。

2. 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上述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4)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

(5) 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6)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應備文件

1. 來所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利害關係人另應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3. 第1點之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4. 受委託人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受利害關係人委託辦理則須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5.土地共有人申請閱覽或交付其他共有人戶籍資料,應檢附申請書(詳見相關檔案)

 

注意事項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受理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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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

1張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