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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戶籍謄本

申請人
1. 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2.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 受委託人。
4. 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應備文件
1. 來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
2. 受委託人應另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經委託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3. 上述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4. 為避免英文戶籍謄本所載被申請人及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等)英文姓名與其護照不同,致該英文戶籍謄本在國外無法使用,請申請人提具所有被申請人之父、母、配偶等關係人之我國護照,倘無我國護照,請提供其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或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英文譯名。(例如小明要申請自己的英文謄本,因為謄本上會出現小明父、母、配偶姓名,故小明須帶自己和父、母、配偶的護照,俾核對英文譯名)

注意事項
申辦英文戶籍謄本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規費
第1份規費每張新臺幣100元,同次請領第2份起每張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