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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戶長
受戶長委託之人

應備證件
1.非由戶長親自辦理者,須附繳戶長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3.換領戶口名簿者,須附繳原戶口名簿。

注意事項
1.新式戶口名簿登載現戶戶籍資料之現住人口及省略記事,並得依據申請人之申請,增加非現住人口或記事。(新式戶口名簿介紹請參下方相關連結「新式戶口名簿專區」。)
2.自103年2月5日起推行新式戶口名簿,戶籍資料變動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若戶籍登記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戶口名簿內資料變動,得免附戶長委託書換領戶口名簿。

規費
每份新臺幣30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
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