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結婚書約下載
結婚登記可指定生效日之範圍 申請日 可指定生效日 星期一 星期一、二、三、四 星期二 星期二、三、四、五 星期三 星期三、四、五、六、日、一 星期四 星期四、五、六、日、一、二 星期五 星期五、六、日、一、二、三
*108年5月24日起新增同性之結婚登記,資訊請參同性之結婚網頁。
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提醒您,如果您要同時遷戶口,因遷徙登記尚無法跨區辦理,故需至遷入地區戶政事務所一起辦理結婚與遷入登記喔!
備
文
件
• 結婚書約(需2名證人簽名)
• 戶口名簿
• 最近2年內彩色身分證照各1張(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規費國民身分證1張50元、戶口名簿1張30元,如申請結婚證明書1張100元
•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檢附其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檢附其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 外國護照(外國人)
• 戶口名簿
• 國人最近2年內彩色身分證照1張
• 結婚書約(需2名證人簽名)
• 外籍配偶需寫「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下方附件下載)
• 外籍配偶需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 單身的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規費國民身分證1張50元、戶口名簿1張30元,如申請結婚證明書1張100元
地點
備
文
件
• 國外結婚證明文件(原文及中譯文都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
• 戶口名簿
• 最近2年內彩色身分證照各1張(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規費國民身分證1張50元、戶口名簿1張30元,如申請結婚證明書1張100元
• 國人最近2年內彩色身分證照1張
• 護照(外國人)
• 戶口名簿
• 國外結婚證明文件(原文及中譯文都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
•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在國外作成文件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大陸地區人民應有經大陸公證處及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入境需面談,取得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
(請參考「海基會文書驗證相關頁面」及「海基會兩岸人民結婚及申辦大陸配偶來臺應行注意事項及流程」)
• 國人與外交部所定之特定國家人士(如越南、緬甸等)在國內結婚,須先至該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持憑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及驗證結婚文件,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規費國民身分證1張50元、戶口名簿1張30元,如申請結婚證明書1張100元
地點
◎依據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要旨,結婚書約上之證人,必須能確認結婚當事人確有結婚之真意,否則在法律上即有瑕疵,會造成婚姻無效哦!所以提醒您應備文件之結婚書約或結婚證書,應依上述之規定才不會造成無效撤銷。
松山區人文薈萃,基隆河蜿蜒其中,鄰近本所橫跨粼粼河水的彩虹橋是情人約會聖地,河濱公園也有一系列與愛情相關的藝術作品,本所「綻放的玫瑰是我心跳的聲音」結婚拍照專區以象徵愛情的玫瑰與之相互呼應,也象徵著情人們辦理結婚登記簽下代表一生承諾的名字時那令人心跳加速的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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