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1月8日修訂
一、法令依據
(一)內政部民國110年10月18日台內戶字第1100242070號令修訂「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二)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民國104年7月15日北市民戶字第10432256500 號令訂定「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大宗戶籍謄本作業注意事項」
二、大宗謄本
(一)適用對象:申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且同一申請人(或同一申請公司)每次申請案件達10件(含10件)以上者。
(二)應備文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
(三)作業流程:填寫「大宗謄本案件登記簿」,收件登記並預收法定規費,約定取件。
(四)本所中午彈班時間(11:30~13:30)及三民工作站因人力有限,不受理大宗謄本申請。
三、取號臨櫃辦理
(一)適用對象:申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且同一申請人(或同一申請公司)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在10件以下者。
(二)應備文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
(三)作業流程:
1.由櫃檯綜合受理,申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於現場抽號每次最高1次以受理3件為限,1人1次僅得抽取1個號碼,並於謄本交付後且等待人數6人(含)以下時,才可再次抽取號碼,惟抽取達3次以後(即第4次起),需視現場無(即0)等待人數時,始得續行抽號。
2.為避免洽公民眾久候,等待人數6人(含)以上及上午(11:30~13:30)、下午(16:30~17:30)因應彈性上班人力有限,暫停受理利害關係人謄本。
四、本作業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一)內政部民國110年10月18日台內戶字第1100242070號令修訂「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二)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民國104年7月15日北市民戶字第10432256500 號令訂定「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大宗戶籍謄本作業注意事項」
二、大宗謄本
(一)適用對象:申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且同一申請人(或同一申請公司)每次申請案件達10件(含10件)以上者。
(二)應備文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
(三)作業流程:填寫「大宗謄本案件登記簿」,收件登記並預收法定規費,約定取件。
(四)本所中午彈班時間(11:30~13:30)及三民工作站因人力有限,不受理大宗謄本申請。
三、取號臨櫃辦理
(一)適用對象:申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且同一申請人(或同一申請公司)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在10件以下者。
(二)應備文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
(三)作業流程:
1.由櫃檯綜合受理,申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於現場抽號每次最高1次以受理3件為限,1人1次僅得抽取1個號碼,並於謄本交付後且等待人數6人(含)以下時,才可再次抽取號碼,惟抽取達3次以後(即第4次起),需視現場無(即0)等待人數時,始得續行抽號。
2.為避免洽公民眾久候,等待人數6人(含)以上及上午(11:30~13:30)、下午(16:30~17:30)因應彈性上班人力有限,暫停受理利害關係人謄本。
四、本作業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